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惠渝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在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到院,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然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限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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