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68號原告帝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名銳 原告陳名銳
方國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明訓 律師被告帝神壹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聖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請撤銷股東會決議,非因身分或人格權涉訟,應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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