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借名登記終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61號原告 楊欽全 訴訟代理人 陳敬豐 律師被告 陳楊素味
楊豐銘 上列當事人間借名登記終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系爭房地及被告應將系爭房地應有部分1/3移轉登記予原告,其經濟目的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交易價額之1/3為準。本院參酌實價登錄資料,與系爭房地同區、同建築型態、相近屋齡、相近面積之不動產交易價格介於新臺幣(下同)700至800萬元之間,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0萬元(7,500,000÷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