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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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46號上訴人 周煥智 即天甲創藝刺繡企業社被上訴人 鄭漢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請求返還股款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