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76號聲請人龍志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博淵 代理人 吳冠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王敏芳┌─────────────────────────────────────┐│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龍志貿易有│華南銀行三│108年1月10日│25萬7,056│PD0000000││││限公司楊│重分行││元│││││博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