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5號再審原告甲○○
號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請求廢棄本院95年度小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6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448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孟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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