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38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呂耀能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中華民國
98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玖佰陸拾柒元,及按附
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捌仟肆佰貳拾貳
元,及按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甲○○負擔,又被告乙○
○應就上開金額中之新台幣肆佰肆拾貳元與被告甲○○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兩造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而以文書約定
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已據原告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
款專用)為憑,兩造所為合意管轄之約定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24條規定無不合,則本院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前就讀南台科技大學時,邀同被
告乙○○、訴外人 林富華 為連帶保證人,分別與原告簽訂就
學貸款借據三份,依約原告憑被告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
具之「放款借據」撥款,金額共計為新台幣(下同)149,24
4元,被告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
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甲○○畢業
後,自民國94年9月l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43,3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原告一
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被告乙○○既為附表編號2
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甲○○負連帶清償責任。為
此,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
別依附表所示金額給付或連帶給付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
如主文第1項至第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利率資料為證,核與所述情節相符
,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有利於己之陳述,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
真實。
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甲○○應給付原告104,967元,及按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暨
違約金;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38,422元,及
按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55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合
計為1,65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按其訴訟之利害關係比例分
別連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87條第
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季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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