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51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趙金喜 債務人 吳彥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柒佰零伍元,及其中柒萬捌仟肆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請向本院陳報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及收取期數為何?是否有預借現金情形及如何收取費用?《聲請狀中關於「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一)的部分載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期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但聲請狀中關於「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之違約金部分之記載漏未載明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及是否有預借現金情形,有命債權人查報之必要》」該通知已於民國104年11月2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違約金部分之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違約金部分之聲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