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599號聲請人 劉文皓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許富淳 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於非訟事件之關係人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6年7月11日以許富淳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惟查許富淳業於106年6月6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則許富淳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已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聲請人猶以其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此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依上開說明,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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