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小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 竹東 小字第111號

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芷霠

被告 徐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二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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