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 竹東 小字第111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芷霠
被告 徐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二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 竹東 小字第111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芷霠
被告 徐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二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