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6年度再審字第749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6年再審字第749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四九號
再審議聲請人甲○○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議聲請人甲○○因不服本會八十三年度鑑字第七四八三號原議決予以休職六月之懲戒處分,自八十四年元月起至八十五年十二月止,先後九次以原議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暨發現新證據為原因聲請再審議,均經本會詳予審酌,遞次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檢附四份前已提出或已述及之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上更㈡字第九八五號、八十二年上更㈠字第四九三號判決書節錄影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訊問筆錄影本、本會八十三年度鑑字第七四八三號原議決影本聲請再審議,揆之首開規定,顯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再審議聲請人甲○○之再審議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石炎
委員 王文 委員 黃向堅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張木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日
書記官古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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