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035號
原告 林秋香
訴訟代理人 周文雄
被告 洪敏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敏珊間請求修繕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35,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