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267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文裕營造有限公司、 林明謙 、 林明陞 、 林書郁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