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2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上訴人 劉芢杰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3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劉芢杰有如其事實欄所載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之例,論處上訴人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刑(想像競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諭知沒收(追徵)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憑以認定之理由、證據及論斷。核原判決所為論斷說明,俱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尚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因疫情期間放無薪假,遭朋友以打工為由利用而犯法。上訴人並無前科,有心與被害人和解,目前配偶懷孕,幼兒需定期就醫,岳母年邁,如入監執行,家中情況淒慘,希望再給上訴人一次機會云云。
四、經查,上訴意旨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自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本件上訴,核與法律規定得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周政達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婷立法官蘇素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杜佳樺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