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009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之2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元。
二、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元。
三、前二項各債務人中任一人為給付時,其餘債務人就其清償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八、債權人之其餘聲請駁回–連帶保證具有連帶債務性質,而連帶債務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有明示不得成立,故先訴抗辯權之拋棄,不當然即屬於連帶保證。查本件主債務人甲○○○、債務人丙○○○,基於法律規定之不同原因,對於債權人各負給付之責任,渠等給付具有同一之目的,從而其中一人給付,其餘之人即於相同額度內免其責任;惟債務人丙○○○簽署拋棄先訴抗辯權同意書,揆諸首揭規定,不當然即屬於連帶保證,故債權人所請求之連帶債務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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