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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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0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
國民
126號選任辯護人邱群傑律師
許卓敏 律師被告甲○○
國民
12樓乙○○
國民戊○○
國民
之10己○○
國民
17號2丙○○
國民
11樓丁○○
國民
號10樓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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