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5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述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
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
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係從事銀行營業之商人,契約條款第二十一條約定相關
糾紛由本院管轄。但是此一文書係由原告預先印製供雙方締
約使用,本院考慮被告住所在福建省金門縣,遠赴台北開庭
十分不便,上述合意管轄約定顯失公平,應依原告聲請移送
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三、類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台北簡易庭法官吳燁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
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應繳納抗告費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