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彰小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彰小調字第7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4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葉榮郎
書記官 楊志明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丁○○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拋棄對相對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葉榮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