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調字第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彰調字第43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彰調字第4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4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葉榮郎
  書記官 楊志明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等新台幣(下同)貳拾柒萬元整。當場
  交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曉陽簡易型分行發票日95年4月10日
  ,票號EL0000000號,面額貳拾柒萬元支票乙張交聲請人收
  受。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葉榮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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