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彰調字第43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彰調字第4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4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葉榮郎
書記官 楊志明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等新台幣(下同)貳拾柒萬元整。當場
交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曉陽簡易型分行發票日95年4月10日
,票號EL0000000號,面額貳拾柒萬元支票乙張交聲請人收
受。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葉榮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