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208號上訴人 陳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康進福 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0萬元(確認二次會議之決議不成立,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各以165萬元核定,即165萬元×2=33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0,505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法官甯馨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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