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原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原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原上字第6號上訴人 羅全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余耀乾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105年度原上字第6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第三審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58萬357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8萬4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同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
2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法官陳宛榆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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