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債權人力霸倫敦城劍橋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魏金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奕振 (即 蕭邱蘭芬蕭世祥 之繼承人)、 蕭梅玉 (即蕭邱蘭芬及蕭世祥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台端所請求為47期管理費,各期費用之清償日皆有不同,請更正表明各期費用金額,並分別詳列利息起算日,亦得均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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