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23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韋銘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7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就黃韋銘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韋銘因恐嚇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黃司熒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薇葶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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