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32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敬進
被   告  黃重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因侵
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十一樓之1,
而道路交通事故之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區○○路○○巷
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爰依 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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