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啟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啟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啟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未完足及誤繕部分,均經本院補充、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卷附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裁判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將得易科及不得易科之罪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4罪,均屬施用毒品,犯罪性質相同,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考量對於施用毒品犯罪之處罰,係側重在透過相當期間之徒刑,藉以隔離毒品、戒除依賴;如附表編號6、8所示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2罪,均係侵害他人之人身自由,而編號6中所示之傷害罪,則為侵害他人身體法益之罪,各具獨立性;又附表編號7所示之非法寄藏槍枝及編號9所示之幫助販賣毒品等2罪,雖均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但犯罪類型則有差異,並均對法益之侵害效應大;附表編號3所示之結夥三人侵入住宅竊盜罪,屬財產犯罪,並造成被害人居住之不安與危害,亦與上開各罪之犯罪型態有別,具獨立性,應有相當之刑期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之必要程度;參以編號6所示2罪,曾經合併定刑有期徒刑4月,綜合考量上述犯罪性質上之差異及刑罰對策上之不同,兼衡受刑人現年40餘歲之日後更生等總體評價,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編號1至6所示之罪刑,受刑人雖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僅生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之扣除問題,並非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附表編號4、5、7、9所示確定判決宣告之沒收(含沒收銷燬)及編號7所示確定判決宣告之併科罰金等部分,均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附表:受刑人楊啟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6年1月14日106年5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11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65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073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25日106年12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073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0月1日107年1月3日備註1.新北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9372號(已執行完畢)。1.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289號(已執行完畢)。編號34罪名結夥三人侵入住宅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6年8月11日106年9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5920號106年度毒偵字第89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002號107年度審簡字第77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17日107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002號107年度審簡字第77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20日107年5月22日備註1.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9821號(已執行完畢)。1.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1796號(已執行完畢)。編號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傷害、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2次)犯罪日期(民國)106年7月18日106年8月14日、106年8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7176號106年度偵字第2565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127號107年度簡字第8299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28日107年12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127號107年度簡字第8299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28日108年1月8日備註1.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2232號(已執行完畢)。1.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2357號(已執行完畢)。2.編號6所示之2罪刑,曾經新北地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4月。編號78罪名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6年3、4月間某日至106年5月25日106年8月26日至106年8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2505、13569號107年度偵字第3291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9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654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30日109年10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9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65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28日109年10月27日備註1.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3544號。2.受刑人對於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9年5月28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668號判決為程序駁回。1.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338號。編號9(以下空白)罪名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犯罪日期(民國)106年6月3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4116、244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403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40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8日備註1.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7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