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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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拆物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 黃德甲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6月25日具狀提起拆物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占用坐落彰化縣○○鎮○○○○段第327-7地號土地之客觀約略面積。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