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3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3006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智瑋 選任辯護人 林宏都 律師(法扶律師)
蔡穎瑩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智瑋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0年五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莊智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9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被告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8月19日裁定羈押被告,並於109年11月5日、110年1月11日、110年3月11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將於110年5月18日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莊智瑋,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嫌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牽涉販毒次數、對象均多,前經第一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在案,考量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之基本人性,依個案具體情節,確有規避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審酌一切客觀情狀,認目前階段,為確保被告日後到庭接受審判、執行,避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並衡諸被告人身自由及所涉犯嫌對於社會之危害性,認目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屬適當、必要,其羈押之必要性尚不能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加以替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提出診斷證明書1件,記載其母親於109年3月23日起因病住院治療6天,出院後宜續休養及門診追蹤等語,核與本案羈押事由無涉,且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其以必須照顧母親為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難認可採。是本案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110年5月19日起延長2月。倘被告之母親確有生活上扶助照護之需求,可循相關法令尋求社會福利機構或主管機關之協助,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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