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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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5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理人 吳瑞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泰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政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9559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481,950元│102年8月31日│├──┼───────┼───────┤│002│489,563元│102年9月30日│├──┼───────┼───────┤│003│587,475元│10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