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 阮美香 被告 張義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1年度易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黃綵君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