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石松
0樓之2選任辯護人蕭慶鈴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劉惠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世佳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