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暨標示土地地籍所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86號原告 張之毓張美娟 被告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法定代理人 劉正倫 被告越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珠 上當事人間確認經界暨標示土地地籍所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又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案號:101年度救字第50號),然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嗣原告再提起抗告,惟仍經抗告審以101年度抗字第28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此有上開訴訟救助全卷可稽。是揆諸首開法文意旨,原告仍須遵期繳納裁判費。
三、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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