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 被告 許桂子 被告 廖麗淳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1年度訴字第1481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略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許桂子、廖麗淳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桂子、廖麗淳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正中
法官王怡菁法官林慧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