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8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瑞彬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瑞彬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賴瑞彬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經判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並無同法第51條但書不得併合處罰情形,合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賴瑞彬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620號│第14620號│第1462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2年度簡字第530號│102年度簡字第530號│102年度簡字第530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30日│102年8月30日│102年8月3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23日│102年9月23日│102年9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715號(編號1-4應│第11715號(編號1-4應│第11715號(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執行有期徒刑8月)│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27日│102年3月19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4620號│914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2年度簡字第530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2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30日│102年6月28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23日│102年10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第11715號(編號1-4應│13079號│││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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