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順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順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順隆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9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康存真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游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