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侵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聲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伯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假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並敘明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有顯著降底」等語,因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張宏節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