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538號聲請人 廖信彥 相對人 劉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3年度司票字第353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2年1月7日│1,000,000元│102年4月15日│102年4月16日│CH352553│├─┼───────────┼───────────┼───────────┼───────────┼────────┤│2│102年1月2日│1,000,000元│102年4月15日│102年4月16日│CH352552│├─┼───────────┼───────────┼───────────┼───────────┼────────┤│3│100年7月15日│500,000元│100年8月15日│100年8月16日│TH742703│├─┼───────────┼───────────┼───────────┼───────────┼────────┤│4│100年12月21日│100,000元│101年1月10日│101年1月11日│TH742707│├─┼───────────┼───────────┼───────────┼───────────┼────────┤│5│100年11月30日│100,000元│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1日│TH742705│├─┼───────────┼───────────┼───────────┼───────────┼────────┤│6│100年6月15日│200,000元│100年7月15日│100年7月16日│TH742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