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倚令住高雄站前○○○○○○○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林津鈺
不得代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津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吳語杰
原告林倚令住高雄站前○○○○○○○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林津鈺
不得代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津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