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原告林倚令住高雄站前○○○○○○○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林津鈺

不得代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津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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