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黃錦福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均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行使偽造私文書│施用第一級毒品│偽造署押│├────────┼────────┼────────┼────────┼────────┤│宣│有期徒刑陸月,如│有期徒刑伍月,如│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叁月,如││告│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刑│叁佰元折算壹日│叁佰元折算壹日││叁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17條第1項││法條│第10條第1項│216條│第10條第1項││├────────┼────────┼────────┼────────┼────────┤│犯罪│92年5月6日│93年4月20日│93年3月間某日至│93年4月20日││日期│││93年4月19日││├────┬───┼────────┼────────┼────────┼────────┤││機關│桃園地檢署│同左│同左│同左││偵查年度├───┼────────┼────────┼────────┼────────┤│及案號│案號│92年度毒偵字第14│94年度偵字第4971│94年度毒偵字第18│95年度偵字第1400││││44號│號│05號│8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最├───┼────────┼────────┼────────┼────────┤│後│案號│93年度桃簡字第37│94年度桃簡字第13│94年度訴字第1563│95年度桃簡字第19││事││7號│73號│號│02號││實├───┼────────┼────────┼────────┼────────┤│審│判決│93年8月6日│94年7月15日│94年10月31日│95年9月27日│││日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確├───┼────────┼────────┼────────┼────────┤│定│案號│93年度桃簡字第37│94年度桃簡字第13│94年度訴字第1563│95年度桃簡字第19││判││7號│73號│號│02號││決├───┼────────┼────────┼────────┼────────┤││判決確│93年9月23日│94年9月13日│94年12月5日│95年11月4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同左│同左││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貳月又拾│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權期間或罰金額││伍日││伍日│├────────┼────────┼────────┼────────┼────────┤││依原宣告刑諭知之│依原宣告刑諭知之│如易科罰金,以銀│依原宣告刑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標準│標準│元叁佰元即新台幣│標準│││││玖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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