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小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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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小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會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小上字第1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入會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96年1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6年度中小字第499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林宗成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吳美蒼法官林宗成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