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601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乙○○、丁○○、己○○、庚○○、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丙○○具有債務人庚○○之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