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小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小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佩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8,42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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