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更(四)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17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王勝彥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陳明欽 律師選任辯護人 史錫恩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春鏞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85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月琴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