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1175號聲請人 陳建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誠俊陳亞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4000元(二張本票,發票人不同)。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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