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5年7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年、6月確定後,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7月25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5年7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50907017號函及所附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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