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768號聲請人庚○○
子○○丙○○壬○○丁○○己○○丑○○乙○○甲○○戊○○辛○○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等聲請拋棄繼承,未據提出聲請人等11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拋棄繼承權書及被繼承人癸○○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前於民國95年6月12日以板院輔家堂95年度繼字第768號函命聲請人等3日內補正,然聲請人等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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