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45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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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復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45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21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柒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消費金融信用借款約據、放戶交易查詢、定儲利率指數歷
史資料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