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92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楊文慶 、陳.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97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69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本編(指抗告程序)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又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而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民國(下同)102年1月30日101年度聲字第692號裁定駁回抗告人關於法官迴避之聲請,抗告人不服,誤為異議,依上開規定雖視為已提起抗告,然未據其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02年3月21日裁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02年4月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然抗告人迄至102年5月16日仍未補繳(見本院卷第25頁),顯已逾期,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黃明發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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