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183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傅英珠 發支付命
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2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