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侵上訴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910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連彥鈞選任辯護人蔡碧仲律師
陳澤嘉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貳二㈤⒈「合著『犯罪心理學』之後,應加註「第436頁」(即正本第20頁第14行);貳二㈥⒊「當不得認A女向 盧韋樺 、 葉麗吟 、 黃銘哲 、 穆嘉君 等人投訴,」(即正本第26頁第3行)之後,應補充「為A女四處張揚。」。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貳二㈤⒈「合著『犯罪心理學』之後,漏未註明頁數;應加註「第436頁」(即正本第20頁第14行);貳二㈥⒊「當不得認A女向盧韋樺、葉麗吟、黃銘哲、穆嘉君等人投訴,」(即正本第26頁第3行)之後,漏下該段論述之結論:「為A女四處張揚」。以上兩處疏漏,均一望即知,為明顯之漏繕,顯然之錯誤,惟因校對失誤,忙中失漏,自應依上述說明,裁定更正之。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孫玉文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