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0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姚培漢 相對人即債務人 姚培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提出請求債務人給付借款新臺幣壹拾萬元之債權,未約定利率,依前揭規定,其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